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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毅律师为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吴某维权

受害人张某如九级伤残承担次要责任,共获赔107165.18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日14时4分许,被告雷某驾驶权属被告杨德辉的)11 A74N*0小型轿车,从新金雁大桥方向往高铁站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汉市天津路与运城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往大同路行驶时,与一辆由张某如骑行的从路口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张某如受伤的交通事故。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广公交认字[2016]第A076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如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如被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于2016年4月2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2350.76元(均由被告雷某垫付),出院医嘱"继续门诊治疗、卧床休息量月、护理量月",门诊病情证明书证明自2016年5月26日起休息4周。2016年7月8日,张某如的本次伤情被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张某如系2009年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 2010年退休,现在广汉市社保局每月领取养老金1151. 77元; 2013年起,在其女儿黄蓉经营的烧烤摊工作。张某如的母亲芦西珍1930年10月2日出生,现有5个子女(其中儿子张孝五、张孝忠分别为语言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川A74N*0小型轿车在被告都邦财保四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诉讼中,原告同意医疗费中扣除1852.61元的自费药,由其与被告雷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另外,被告雷某先行支付给原告住院期间生活费17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12350.76元医疗费中应扣除15自费药即1852.61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原告的误工证明不予认可,原告已是退休人员,误工费不予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由其5名子女共同承担;认可住院护理费80元/天、出院后护理费60元/;当庭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律师代理方案吴*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贾毅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贾毅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30338.88元[其中,医疗费12350.76元(被告雷某已全部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5天x 50元/天=2750元、营养费55天x 50元/天=2750元、残疾赔偿金26205元/年x 18年x 20=94338元、护理费85天x 91元/天=6800元、误工费160天x 91元/天=1456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277元/年x 5年×20/3=6425.6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

法院判决:案件经重泰律师事务所贾毅律师代理后,经过广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如赔偿款107165.18元、支付给被告雷某12753.9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如的其它诉讼请求。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吴*芸伤情仅评为九级伤残,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贾毅律师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10多万元的赔偿。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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