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官网 欢迎您!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重泰案例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至九级伤残律师为其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九级伤残,受害人共获赔117056.18元 ,其中仅残疾赔偿金就达99799.2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311日,刘涛驾驶车牌号为川ABK206号的小型客车,在成都市温江区芙蓉大道天王村10组路口处右转时,与直行的郑小琼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郑小琼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涛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郑小琼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郑小琼被送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3天后出院。原告因伤致残,经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一处九级伤残。被告刘涛的驾车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实际损害后果,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019.2元。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刘涛称,事故的发生是事实,交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觉得实在冤枉。原告系农业劳动者,原告的九级伤残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本案可以通过非诉讼解决,原告通过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要求由原告自己承担,且交警大队调解时,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曾说,被告你该付的付了,其他保险公司知道付,其他费用与你无关,所以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和保险公司支付之外的一切费用。

律师代理方案:郑小琼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判令被告刘涛、吴发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3019.2[医疗费15202.97(全部由被告垫付)、护理费3 440元、误工费15 750元、营养费2 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930元、残疾赔偿金97 52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75.2]; 2、被告人保成都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小琼支付赔偿金117056.18元。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郑小琼伤情评为九级伤残,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郑某获得了共计11多万元的赔偿。由此可见,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天祥广场A栋20楼2003号 *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scztlaw.com *备案号:蜀ICP备16025043号-1
公交:501路,503路,504路,509路 及其他路线 天府大道中段中站 下车即到 * 地铁:一号线世纪城站 B口出 *查看百度地图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专业成都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1368838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