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唐某建八级伤残,共获赔215200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4日13时40分许,被告张某军驾驶冀ED**2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8*3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绵竹城区方向经成青路往新市
场镇方向行驶,行至成青路新市场镇邮政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唐某建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尹某艳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唐某建与原告受伤。经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竹公交认[2016J第F0018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军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尹某艳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被送往绵竹市仁爱医院救治,住院46天后出院,原告因伤残,经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对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
律师代理方案:唐某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贾毅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贾毅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7777.38元; 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绵竹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唐某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01 56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张某军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113640元。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唐某建伤情评为八级伤残,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贾毅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21多万元的赔偿。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