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受害人刘某成共获赔158880.73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为131657.4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11日,被告张某驾驶川A37*MD号车在事故地点与作为行人的原告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治疗后仍构成伤残,川A37*MD号车由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了相关保险。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原告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原告在交通事故前已长期在外务工,且其居住地也已为城镇,故综合原告年龄、鉴定日期及伤残等级,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律师代理方案:刘某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判令被告向其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 790.38元,其中向第三人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支付所欠医疗费39 378.88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优先赔付。
法院判决: 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成支付赔偿款158 880.73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某支付垫付款968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支付医费39378.88元。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刘某成伤情评为八级伤残,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15多万元的赔偿。由此可见,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