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受害人共获赔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就达32448.6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月4日时20分许,被告熊某清驾驶川A6**HW号小型客车沿新都区大件路往成都方向行驶至新都区大件路龙虎路口时,与原告邹某欣骑行的电瓶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邹某欣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邹某欣被送往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邹某欣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510114520151137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熊某清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邹某欣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熊某清所驾肇事车川A6**HW号小型客车的车主及承保单位分别系被告张兴国、华农财险四川省分公司。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被告华农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肇事车在事故发生时应是无责,应由原告邹某欣承担事故全责。
律师代理方案: 邹某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被告熊某清、张兴国赔偿:原告邹某欣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53244.85元; 2.被告华农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熊某清、张兴国承担。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后,经过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某欣143976.62元。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邹某欣伤情评为九级伤残,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14多万元的赔偿。由此可见,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