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获赔工资以及赔偿金共33023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案件案例
案情介绍:2009年10月6日黄某力进入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天邑花园19栋6单元801的成都办事处工作。工作岗位为业务员,从事沙琪玛和苦荞茶在超市和商场的推销工作,月工资为2213元。黄某力在工作期间,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9月29日,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工作态度不好为由口头让其离职。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1、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与黄某力订立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正常工资的什么标准支付其劳动工资;
2、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口头要求黄某力离职,是否合法,应支付多少赔偿金;
3、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否为黄某力不交社会保险费?
律师代理方案:黄某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胡美平、黄金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胡律师和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黄某力自2009年10月6日开始工作,与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又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2、公司以黄某力工作态度不好为由口头要求其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3、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以上主张获得了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部支持,本案全部胜诉。
仲裁委裁决:案件经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果为:
一、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黄某力双倍工资24343元。
二、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黄某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68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西昌正某食品有限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2009年10月6日至2011年10月6日的保险费。
结案总结:本案中黄某力因其工作当中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疏于保护,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33023元的赔偿。由此可知,只有将其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