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获赔工资以及赔偿金共4722元。
案情介绍:罗某于2011年2月21日在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从事营业员的工作,期间每月扣除100的押金,2011年6月7日罗某因家里有重要事处理向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提出辞职,而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经营者熊叶秀态度强硬,始终拒绝支付工资和押金,而且未购买社保。
案件争议焦点:本劳动争议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1、罗某与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劳动关系以及工资说明是否明确?
2、关于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经营者熊叶秀拖欠罗某工资致使双倍工资以及退换押金问题?
律师代理方案:罗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朋、陈毅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和陈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积极与当事人罗某沟通,到双流工商所以及成都市公安局查询熊叶秀的主题信息,对对方当事人提出和解请求,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协调工作的开展,最终获得双方满意的结果。
仲裁委裁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果为:
一、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罗某双倍工资中未支付部分共1328元。
二、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罗某工资1328元。
三、双流县某时尚女鞋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罗某加班工资2066元。
结案总结:本案中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准确筛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律师工作目标。经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4722元的赔偿。由此可知,只有将其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