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回物业服务费共计603.53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物业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2009年7月9日,武侯区美某业主大会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成都市某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成都市某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为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1号美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赖某为美某小区业主,现合同已期满,赖某仍拖欠各项服务费。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1、赖某拖欠各项物业服务费是否属实;
2、双方当事人是否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
律师代理方案:成都市某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胡美平律师、黄金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胡律师和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面证据,对案件进行分析,主张:
1、赖某应依法按照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享受其权利,从而履行其义务;
2、判令赖某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利息607元。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成都市某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79.53元、车位管理费300元、垃圾清运费24元、共计603.53元。
结案总结:本案当中成都市某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自己的一部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保全了自己的利益。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