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回9322.4元款项。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物业)案件案例
案情介绍:2005年12月8日,付某舒作为房屋买受人和成都天某置地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4年10月28日,天和公司和天某公司委托的成都千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由其直接向业主收取相关物业费用。2010年8月12日,天和公司向成都金牛区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舒支付2006年9月28日至2010年4月期间的相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及滞纳金。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主要争议的焦点为:针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重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
律师代理方案:四川某威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黄重斌律师、刘朋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和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面证据,对案件进行分析,
1、去邮政部门调取了付某舒签收律师函的回执单;
2、通过录音方式,固定了证明付某舒车辆停放千和馨城小区以及停放时间资料的证据。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化。
法院调解: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调解结果为:
一、付某舒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成都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缴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合计9322.4元。
结案总结:调解结案是案件得以迅速了结和执行的有效方法。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