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争议律师调解,当事人收回建筑工程款250万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件案例
案情介绍:2005年12月28日,四川某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管地水电站施工区供水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书》。工程竣工后,水电某局拖延决算,拖欠天某公司工程余款及相关项目22086499.82元。随后天某公司和水电某局经过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争议焦点:本次建筑工程案经双方多次协商,主要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及其相关费用的具体数额产生分歧;2、针对《合作协议书》本身的法律效力及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律师代理方案:四川某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黄重斌律师承办本案。黄重斌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各方面证据,对案件进行分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我方应得利益,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化,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主张各类工程款项费用。
法院调解:本建筑工程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调解结果为:
一、确认中国水利水电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四川某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工程款共计250万元,中国水利水电第某工程局已提存170万元。
二、由中国水利水电第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四川某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80万元至其指定账户。
结案总结:本案中四川某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在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尽心尽职的代理下,本着调解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使当事人得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