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违约诉讼,律师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将损失减到最小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案件案例(商品买卖合同)
案情介绍:2005年12月8日,付某舒作为房屋买受人和天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天某公司应在2006年9月28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上述日期交付后的365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天某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报备。随后天某公司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该合同房产的相关产权证书。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1、付某舒请求逾期办理证照的违约金的请求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2、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3、《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大队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
律师代理方案:天某实业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黄重斌律师、刘朋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黄律师和刘律师积极收集各方面证据,对案件进行分析,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违约金等的约定合理,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化,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主张各类工程款项。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天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付某舒违约金10266.75元。
结案总结: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天某实业公司出于被动的地位,但在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心尽职的代理下,尽可能的使违约金合理、有理有据,将当事人的损失尽量减到最低,是当事人得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