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收回定金10000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物业)纠纷案件案例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25日,成都市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智某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物管公司为业主会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物管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并于2011年1月29日向业委会交付了10000元的定金,随后,业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1、对物管公司向业委会交付的10000元的定性问题的争议;
2、双方当事人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争议。
律师代理方案:成都市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黄金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面证据,对案件进行分析,主张:
1、业委会向成都市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整;
2、金牛区智某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按照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享受其权利,从而履行其义务。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金牛区智某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成都市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
结案总结:本案当中成都市哲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自己的一部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保全了自己的利益。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